邢台襄宸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台襄宸城建”)作为地方城投平台,近期通过拍卖平台发行规模达2.3亿元的“襄宸城建债权”转让产品,该行为已暴露多重风险隐患。一方面,产品债务方已被列入承兑人逾期名单,偿债能力存疑;另一方面,其“债权转让”的发行方式,涉嫌规避针对城投公司的现行监管政策,合规性争议显著。
该产品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预期年化收益率5.5%,资金用途宣称“项目建设及流动资金补充”。但核查发现两大关键问题:一是债务方邢台市龙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龙岗投资”)曾出现逾期——自2025年5月起被列入承兑人逾期名单,截至7月31日累计逾期发生额达2,750万元;二是发行方所称“基于特定借款协议”的债权,未充分披露协议细节以证明资产真实性。
需特别注意的是,龙岗投资持有邢台襄宸城建100%,作为城投体系内关联企业,其逾期记录更直接削弱邢台襄宸城建融资的可信度。
值得警惕的是,该产品作为邢台襄宸城建的核心融资工具,采用“债权转让”形式在拍卖平台发行,全程未通过持牌金融机构登记备案,完全绕开针对城投公司融资的核心监管环节。2024年《关于规范城投公司融资行为的通知》(14号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管理办法》(226号文)已明确要求:禁止金融机构为城投公司新增非标融资,所有城投债务需通过“融资平台查询系统”穿透核验合规性。
2.3亿非标融资引质疑:债务人逾期+自融嫌疑+合规缺失
邢台襄宸城建近期计划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募集2.3亿元资金,产品底层资产为其对龙岗投资的2.32亿元应收账款,募集资金用途宣称“用于集团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但深入核查发现,该融资项目背后隐藏三重核心风险——债务人历史逾期、城投体系内“自融”嫌疑、发行流程合规性缺失,已引发市场对该城投平台融资动机与风险管控能力的高度警惕。
上图来源:上海票据交易所
该产品底层资产为2023年1月签订的《借款协议》,并于2024年12月补充《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但关键矛盾在于:债务方龙岗投资已于2025年5月被上海票据交易所列入承兑人逾期名单,截至7月31日累计逾期金额高达2,750万元。
更关键的是,天眼查信息显示,龙岗投资是邢台襄宸城建的100%控股母公司——作为城投体系内的上游控股方,其逾期记录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自身偿债能力不足,更直接导致邢台襄宸城建所持“应收账款”的资产质量存疑,底层资产的可变现性面临重大不确定性。
上图来源:天眼查
结合天眼查股权穿透信息可明确:邢台襄宸城建由龙岗投资100%直接控股,龙岗投资又由信德建设100%全资持有——这意味着,本次融资的债权人(邢台襄宸城建)与债务人(龙岗投资)完全隶属于同一城投体系,涉嫌构成城投“自融”行为。这意味着,融资资金可能被用于“借新还旧”,而非实际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剧债务风险。
此外,作为国有平台公司的河北信德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建设”),已明确同意为邢台襄宸城建备案发行的“襄宸城建债权”提供保障,对该债权到期兑付履约承担无条件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并已出具正式担保函,确保债权偿付安全。
产品合规性存疑,监管政策趋严
邢台襄宸城建近期通过第三方渠道发行的“襄宸城建债权”系列产品,在合规性层面已从“争议”升级为“违规嫌疑”。该产品实质是未在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备案的“类定融”,而此类城投违规融资模式,正遭遇监管政策的持续高压打击——2024年“14号文”、“226号文”切断非标融资渠道,2025年财政部通报隐性债务案例强化问责,监管层层加码下,此类模式的生存空间已被大幅压缩。
“类定融”产品特征,一是低门槛覆盖散户,起投金额仅10万元,远低于标准化政信产品100万元的投资门槛,变相扩大风险波及范围;二是资金监管真空,投资者资金直接汇入邢台襄宸城建账户,未按监管要求进行第三方托管,资金被挪用至“借新还旧”或非约定用途的风险极高;三是高收益背后的高成本,以5.5%预期年化收益率为卖点,而城投需向第三方财富公司支付“包装服务费”,远超正常城投融资成本,进一步加剧债务压力。
2024年以来,针对城投非标融资的监管政策已形成“禁令+核查”的双重约束,直接针对邢台襄宸城建此类行为:《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14号文)和《关于严肃化债纪律 做好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通知》(226号文)强化监管力度,明令禁止金融机构为城投公司新增非标融资,切断城投通过金融机构获取非标资金的主渠道,要求所有城投债务需通过“融资平台查询系统”穿透核查合规性,杜绝“备案缺失、信息不透明”的融资操作。
上述政策均直接划定城投融资的“红线”,而邢台襄宸城建通过拍卖平台发行未备案产品,恰好突破了这两条核心约束。
上图来源:财政部网站
2025年8月1日,财政部最新通报的六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更是释放强烈信号。财政部将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持续强化隐性债务查处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