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35)作为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五村联合统筹开发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正陷入一场由央企中建二局发起的实名举报风波。这场涉及百亿项目的招投标争议,暴露出地方政府内部监管平台的透明度缺陷、企业业绩申报的真实性质疑以及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选择性执法问题。本文将全面分析举报事件的核心争议点,评估涉事各方的行为合规性,并探讨该案对完善我国招投标监管体系的启示意义。
2025年7月22日,杭州市滨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总投资超百亿元的浦沿街道五村联合统筹开发项目进行开标,本地企业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96.79的高分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这一结果引发了竞争对手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的强烈不满和实名举报,指控整个招投标过程存在系统性“暗箱操作”。
项目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滨江区重点民生工程,浦沿街道五村联合统筹开发项目涉及拆迁安置、产业升级等多项内容,对承建企业的资质和业绩要求本应极为严格。项目的巨额投资和民生属性,使得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合规性显得尤为重要。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招标方将滨江区“清风工程廉洁治理平台”(简称“清风平台”)作为资格审查的唯一依据,而该平台为不对外公开的内部系统;二是中建二局因“清风平台”提示其有串通投标记录被否决资格,但存在相同问题的上海两家建筑企业却顺利通过审查;三是东南网架被质疑在资信标中夸大“类似工程业绩”中的施工面积,涉嫌业绩造假。
资格审查争议构成了举报的首要内容。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日前2年内有串通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将被否决投标,而判定依据被明确为“杭州市滨江区清风工程廉洁治理平台结果”。评审过程中,中建二局作为递补单位进入评审区间,但“清风平台”提示其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记录—依据是其在军队采购网被暂停参与全军招采资格的记录,理由包括“围标串标、违规转包、调查期间拒不承认”等。评标委员会据此集体讨论,作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的决定。
双重标准质疑成为举报的核心论据。中建二局在投诉材料中明确指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与己方完全相同的情形。经济导报记者在军队采购网查询发现,上海五建因“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被处以“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上海七建的处罚理由与结果完全一致,且处罚时间均在投标截止日前2年内。然而,滨江区住建局在8月22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中称:“另外2家平台未提示有相关串通投标行为记录,评标委员会核对后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
业绩造假指控进一步加剧了争议。东南网架在资信标“类似工程业绩”项获得满分2分,其中一项业绩为“萧山西电电子科技产业园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申报信息显示其承担的施工工作部分建筑面积为357960.53平方米。但中建二局调查发现,该项目中标主体是联合体,由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东南网架、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根据联合体协议书,国泰建设负责“总承包管理和招标范围内的采购、施工等工作”,东南网架仅负责“招标范围内的采购、施工等工作”,协议书中根本没有明确东南网架承担的具体施工面积。业内人士指出,如果东南网架仅做钢结构分包,其施工面积可能只有几万平米,与35万平米相去甚远。
东南网架的历史违规记录也加深了市场对其诚信度的质疑。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该公司曾因未及时披露高管被采取留置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信息,收到深交所监管函;2022年,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明明因在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与认购方签署《差额补足协议》《保证合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这一系列问题引发了业内对招投标公平性的深刻讨论。浙江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一位研究员指出:“营商环境的核心是公平,招投标作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必须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用内部平台代替公开标准,用选择性执法排除竞争,不仅损害企业权益,更会影响地方营商环境名声。”目前,中建二局已向浙江省相关部门提交实名举报,要求彻查滨江区住建局履职情况、核实东南网架业绩真实性、废除“清风平台”作为唯一依据、重新组织招投标。
“清风平台”的合法性、公平性质疑
滨江区“清风工程廉洁治理平台”作为本次招投标资格审查的唯一依据,其合法性、透明度和适用标准引发了广泛争议。该平台建于2018年,初衷是“加强工程领域廉政风险防控”,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成为了一个不对外公开的“黑箱”系统,其数据来源、更新机制、查询权限均不对外披露。
法律依据缺陷是“清风平台”面临的首要质疑。中建二局委托代理人刘萌尖锐指出:“国家早已建立四库一平台、军队采购网等公开监管平台,为何舍公开取内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且审查过程应遵循公开原则。而“清风平台”作为内部封闭系统,既非国家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也未向社会公开数据来源,将其作为资格审查的唯一依据,实质上违背了招投标的公开透明原则。
选择性识别问题进一步削弱了“清风平台”的公信力。中建二局与上海五建、上海七建同样在军队采购网有串通投标处罚记录,但只有中建二局被“清风平台”识别并因此被否决投标资格。面对中建二局提交的上海两家企业在军队采购网的处罚记录截屏,滨江区住建局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未提及是否进行过核实,仅以“清风平台未提示”为由驳回投诉。刘萌质疑道:“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查询网址和截图,监管部门只需点击鼠标就能核实,为何不去做?”这种对相同违规行为采取不同标准的做法,难免让人怀疑平台成了“筛子”,想筛掉谁就筛掉谁。
程序正当性缺失也是“清风平台”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对投诉人提供的线索,监管部门有义务核查,这是法定职责。如果未核查就作出决定,属于程序违法。”然而,滨江区住建局招投标管理科工作人员王建武以“正在处理相关投诉,不便接受采访”为由拒绝回应这一问题,未能履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义务。
市场竞争扭曲可能是“清风平台”最严重的负面影响。中建二局与河北建设集团在该项目商务得分中均处于领先位置,且显著高于最终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东南网架。中建二局质疑:“从开标记录看,我们和河北建设集团的商务分数在第一梯队,偏偏是我们两家被处理,这难道是巧合?”这种通过不透明标准排除强劲竞争对手的做法,不仅损害了被排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导致优质企业无法中标,最终影响项目质量和公共利益。
行业专家评价也普遍对“清风平台”的适用性持保留态度。一位参与过多个重大项目招投标的企业负责人评价:“就像考试评分标准不公开,老师说你不及格就不及格,这显然不公平。”长期从事招投标法律事务的律师指出:“用封闭平台作为资格审查的唯一依据,本身就违背了公开原则。更关键的是,对同一类型的违规记录,为何A平台能查到,B平台查不到?这种选择性识别,难免让人怀疑平台成了‘筛子’,想筛掉谁就筛掉谁。”
从监管实践看,类似“清风平台”的内部监管工具确实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对比湖南省益阳市查处的沅江市旱改水项目招投标违法犯罪案可以发现,当监管部门或招标方拥有过大自由裁量权且缺乏透明监督时,极易出现“资格门槛”变成“定向门槛”的情况。在该案中,时任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龚秋桂等人通过违规设置条件,打造“私人订制”版招投标资格,最终实现内定企业中标的目的。
“清风平台”争议的核心在于,良好初衷与执行偏差之间的矛盾。加强工程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的初衷值得肯定,但当这种防控演变为不透明、不公开的内部筛选机制时,其本身就可能成为新的廉政风险点。特别是在东南网架作为本地企业,而中建二局作为外地央企的背景下,这种不透明的资格审查更容易引发地方保护的质疑。
综合来看,“清风平台”作为招投标资格审查依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在重大缺陷,其不公开、不透明的运作方式与招投标法强调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形成直接冲突,不仅可能损害具体项目的招投标质量,更可能对地方营商环境声誉造成长远伤害。这也解释了为何中建二局在举报中坚决要求“废除'清风平台'作为唯一依据”。
业绩造假争议、东南网架诚信危机
东南网架在本次投标中的“类似工程业绩”申报引发了严重质疑,这一争议不仅关系到企业能否合规获得资信评分,更触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诚信经营的根本问题。在资信标评审中,东南网架凭借“萧山西电电子科技产业园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获得满分2分,申报信息显示其承担的施工部分建筑面积高达357960.53平方米,而这一数据被中建二局调查发现存在严重夸大嫌疑。
联合体分工争议是业绩真实性的核心焦点。萧山西电电子科技产业园EPC项目的中标主体确实为联合体,由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东南网架、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根据联合体协议书,国泰建设负责“总承包管理和招标范围内的采购、施工等工作”,东南网架负责“招标范围内的采购、施工等工作”,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工作。关键问题在于,协议书中仅笼统表述东南网架“负责采购、施工等工作”,并未明确具体施工范围和建筑面积。中建二局提供的调查材料显示,经向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核实,东南网架在该项目中实际仅承担钢结构专业分包及少量辅助施工,“所谓35万平米,相当于整个项目的一半,这与事实严重不符”。
业绩认定标准的适用性也值得商榷。招标文件对业绩证明材料有明确要求:需提供施工合同、中标证明、四库一平台查询截图、竣工验收记录,“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证明投标人完成其中的施工内容”。然而,东南网架提交的联合体协议书仅笼统表述“负责采购、施工等工作”,缺乏具体施工面积的数据支撑。中建二局据此认为:“这份协议无法证明其施工内容,更无法支撑35万平米的说法,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业内人士指出,EPC联合体项目中,牵头单位通常承担主要施工任务,成员单位多负责专业分包或专项施工。“如果东南网架仅做钢结构分包,其施工面积可能只有几万平米,与35万平米相去甚远。”这种将联合体业绩拆分、夸大自身施工面积的做法,涉嫌业绩造假。
企业回应态度进一步加深了外界疑虑。记者就此事致电东南网架招投标部门,工作人员以“不了解”为由挂断电话。而该项目业主单位萧山西电电子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相关人士在电话中表示:“东南网架确实是联合体成员,但具体施工范围要以合同和现场记录为准,不方便透露更多。”这种回避问题的态度,难以打消市场对业绩真实性的质疑。
东南网架的历史诚信记录也为当前争议提供了背景注解。2020年8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副总经理蒋建萍于2019年11月23日被青岛市李沧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20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司被认定在知悉上述事项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蒋建萍本人未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情况及被有权机关调查的原因及结论,因此收到深交所监管函。2022年12月,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明明因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与认购方签署《差额补足协议》《保证合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这些历史违规行为构成了东南网架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良记录”。
评分影响分析显示,若该业绩被认定无效,东南网架的总分将降至94.79分,排名可能下滑。这一变化可能对整个项目的招投标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值得注意的是,东南网架的得分优势主要来自资信标,其技术标和商务标得分并非最高。资信标中“类似工程业绩”的2分,对最终排名起到了关键作用。
从更广泛的视角看,EPC项目业绩认定在行业内一直存在争议空间。由于EPC总承包模式涉及设计、采购、施工多个环节,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具体分工和贡献比例往往缺乏明确、量化的界定,这为企业夸大自身贡献提供了操作可能。东南网架案例反映出,有必要对EPC项目中的联合体成员业绩认定制定更加明确、细化的标准,要求企业提供能够量化自身贡献的具体证明材料,避免模糊表述导致的争议和造假空间。
行业影响评估表明,此类业绩造假行为如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严重扭曲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诚实守信的企业可能因为拒绝“注水”业绩而在评分中处于劣势,而敢于夸大甚至虚构业绩的企业反而可能获得不当竞争优势,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特别是在百亿级的大型项目中,评分差异可能导致巨额经济利益的不当分配,其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东南网架案例与近期其他招投标违法案件形成鲜明对比。如湖南省益阳市查处的沅江市旱改水项目串通投标案中,龚秋桂、熊剑波等人通过违规设置条件,打造“私人订制”版招投标资格,最终实现内定企业中标的目的。连云港东海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犯罪嫌疑人封某某为获得项目招标,支付好处费给多个中间人进行全量撒网式投标,两次中标后再指使他人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这些案例虽然手法各异,但共同点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投标公平性,损害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综合来看,东南网架在本次招投标中的业绩申报存在重大疑点,结合其历史违规记录和当前回避质疑的态度,难以证明其资信评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这一争议不仅关系到单个项目的招投标结果,更触及上市公司诚信经营和市场公平竞争的核心原则,有必要由独立第三方进行深入调查并公布结果,以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招投标制度漏洞、监管改进方向
东南网架投标争议案件折射出我国招投标监管体系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包括资格审查标准不统一、监管平台碎片化、行政监督缺位等多重制度漏洞。通过对本案及同类案例的分析,可以识别出当前招投标领域亟待解决的系统性风险,并为完善监管机制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监管平台割裂是当前最突出的制度缺陷之一。东南网架案例中出现的“清风平台”与军队采购网等国家级公开平台之间的数据不衔接问题,并非孤例。我国建筑市场监管存在“四库一平台”、军队采购网、各地方政府自建平台等多套系统,这些平台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数据共享和校验机制,导致企业信用记录支离破碎。正如中建二局委托代理人刘萌质疑的:“军队采购网是国家公开平台,上面的处罚记录白纸黑字,为何抵不过一个查不到的内部平台?”这种监管平台碎片化现象为企业信用评价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自由裁量权滥用风险在招投标过程中尤为突出。沅江市旱改水项目串通投标案中,时任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龚秋桂等人通过多种手段操纵招投标过程:将标段增加到了5个以“避免我们控制的嫌疑”;违规设置条件,要求投标人除缴纳保证金外,还须缴纳每个标段数百万元的投标响应金;安排工作人员在报名现场设置障碍,如故意迟到、早退、经常离岗,或者故意透露“这次投标有几家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其他人很难中标”的信息;直接出面给其他公司打招呼,帮助内定老板进行围标。这些操作与东南网架案例中疑似存在的“选择性执法”现象一脉相承,反映出当前制度对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的约束不足。
业绩认定标准模糊为造假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东南网架被质疑夸大在联合体项目中的施工面积,暴露出EPC项目业绩认定缺乏明确、可量化的标准。招标文件虽然要求“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证明投标人完成其中的施工内容”,但对如何量化证明缺乏具体规定。类似问题也出现在济宁市全民健身广场管理服务中心游泳馆网架维修加固项目中,举报人指出该项目以“刷漆”代替“结构加固”,编造安全隐患,虚报工程量—油漆定额用量为27.359吨,而按施工惯例与行业规范,实际仅需390公斤至720公斤,剩余26吨油漆用途不明。这些案例共同表明,缺乏细化的工程量认定标准是招投标造假的重要诱因。
行政监督缺位使得违规行为难以被及时纠正。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然而在东南网架案例中,面对中建二局提交的上海五建、上海七建在军队采购网的处罚记录,滨江区住建局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未提及是否进行过核实,仅以“清风平台未提示”为由驳回投诉。这种消极履职态度与沅江市旱改水项目中“沅江市委、市政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力,对沅江市国土资源局监督管理失之于宽松软”的情况如出一辙,反映出当前制度对监督者自身的监督机制存在严重缺失。
针对上述制度漏洞,结合近期典型案例的经验教训,监管改进方向应当聚焦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平台是当务之急。应当整合现有的“四库一平台”、军队采购网及各地方监管平台数据,建立全国统一、实时更新的招投标信用信息数据库,确保企业信用记录完整、准确、可追溯。所有资格审查必须以这一统一平台的记录为依据,杜绝地方政府自建封闭系统导致的“数据孤岛”和选择性执法现象。平台应当向社会公开数据来源和更新机制,接受各方监督。
细化EPC项目业绩认定标准有助于堵塞造假漏洞。对于联合体承接的项目,应当要求成员企业提供能够量化自身贡献的具体证明材料,如施工日志、监理报告、工程量确认单等,避免仅凭笼统的联合体协议就认定业绩。对于技术复杂的大型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材料进行独立验证。
强化监督问责机制是确保制度执行的关键。应当明确招投标监管部门的核查义务和问责标准,对投诉处理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进行严肃追责。借鉴益阳市纪委监委查处沅江市旱改水案件的经验,实行“一案双查”,既查企业违法行为,也查监管失职责任。对于东南网架案例中反映出的疑似选择性执法问题,应当由上级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给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推广电子招投标和区块链技术可以提高过程透明度。利用技术手段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可追溯,关键环节信息上链存证,防止人为篡改和暗箱操作。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特性特别适合应用于招投标监管领域,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信用记录不透明、数据孤岛等问题。
完善联合体投标管理规定需要明确权责划分。现行制度对联合体成员之间的权责划分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模糊空间。应当修订相关法规,要求联合体协议必须明确各成员的具体工作范围、工程量及责任划分,并作为资格审查的必备材料。对于EPC项目,还应规定牵头单位对成员单位业绩真实性的连带责任。
从长远看,招投标监管改革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东南网架案例、沅江市旱改水案件、济宁游泳馆项目举报等事例表明,当前招投标领域的问题不是孤立的,而是呈现出系统性、链条化的特征。因此,监管改进也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当从制度设计、技术支撑、监督问责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治理,真正建立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各方参与和社会监督。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异议、投诉和举报机制,鼓励市场主体、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对于东南网架这类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招投标争议,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回应社会关切。只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营造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避免百亿级项目沦为权力和利益交换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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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架投标"百亿项目"引央企强烈不满:指控存在"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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