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区法院
一起发生在蓬安县、号称斥资9000万元的投资骗局,引发了一场标的额110万元的诉讼。
这110万元背后,实则牵扯三种不同法律关系,而本无管辖权的嘉陵区法院不仅将案件合并审理,更通过一场虚构的“庭外调解”,让退休教师杨大勇20余万元退休金“依法”为他人抵债。
最终,南充中院认定嘉陵区法院执行程序“严重违法”,予以纠正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杨大勇才终于看到希望的曙光。
“巨额”项目与三份关联协议
注册地位于四川蓬安县的南充引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引领公司”),虽对外宣称认缴“注册资金3000万元”,实则是一家无实际实力的“空壳公司”。
2018年11月,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王明元发起,由公司发布《关于股权招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不特定公众勾勒投资“大饼”。通知称,南充引领公司拟在蓬安县锦屏镇绕城北路新建锦屏加气加油气电站(以下简称“锦屏加油站”),且“项目建设准备已进入尾期,即将开工”。
该加气站项目号称总投资9000万元,公司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东,每股认股金300万元。拟认股人确定认股数后,需在2018年12月30日前,按每股50万元向南充引领公司缴纳认股费,该费用将纳入股金作为投资本金。
2019年4月22日,成都新都区居民敬永兰向南充引领公司王兴刚的个人账户转入50万元。同日,敬永兰之子汪祥与南充引领公司签订《关于股权最终认定的通知》,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明确此款为“股金”。
2019年6月7日,南充引领公司与敬永兰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敬永兰承包锦屏加油站修建工程,总承包价898万元,公司由王明元签字确认。合同同时约定,敬永兰需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南充引领公司缴纳120万元安全保证金,工程完工后公司将在支付工程款时退还该保证金。
同年7月18日,敬永兰按王明元指定,向杨大勇个人账户汇入30万元;7月30日,再次向杨大勇个人账户转入30万元,两笔款项均备注“安全保证金”。书面证据显示,杨大勇收到60万元后,将部分款项转入王明元指定的其他账户,部分以现金形式交付王明元,王明元收款后向杨大勇出具了收款收条;同时,南充引领公司也向敬永兰出具了60万元“安全保证金”的收款收据。
值得注意的是,杨大勇是嘉陵区一名退休教师,经人介绍为王明元私人记账。经核实,当时南充引领公司及王明元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才要求敬永兰将安全保证金转入杨大勇个人账户。
同样在2019年6月7日,王明元、敬永兰、杨大勇三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投资修建锦屏加油站。但截至目前,所谓的“锦屏加油站”未获得任何相关部门批复,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也从未履行。
“庭外调解”暗藏利益算计
锦屏加油站项目未获审批,王明元以该项目名义“招股”的具体金额虽无明确统计,但敬永兰已支付50万元认股金、60万元安全保证金,是不争的事实;而那份《合伙协议》,则只是一份未履行的虚假约定。
2021年2月23日,敬永兰向嘉陵区法院提起诉讼,将杨大勇列为第一被告,王明元列为第二被告,南充引领公司列为第三被告。其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合伙协议》;二是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其退还投资款110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
从法律管辖来看,无论是股权纠纷、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还是合伙协议纠纷,案涉地点均在蓬安县,嘉陵区法院本无管辖权;将仅为王明元私人记账的杨大勇列为第一被告,并在嘉陵区法院立案,亦无法律依据。事实上,原告敬永兰(或其子汪祥)户籍所在地为成都新都区,实际收款人王明元及南充引领公司所在地均为蓬安县,依法应由新都区法院或蓬安县法院管辖。
同时,股权纠纷、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分属三种不同法律关系,即便嘉陵区法院违规受理,也应分别立案审理,而非合并审理。
嘉陵区法院审理期间,2021年5月26日,敬永兰的代理律师向法庭递交一份手写《庭外和解申请书》,称“现因原告敬永兰与各被告正在进行庭外和解,且已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但事实上,所谓“庭外和解”完全是敬永兰代理律师编造的谎言,敬永兰与王明元、杨大勇之间,从未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和解协议。
2021年6月23日,法官杜灵通知王明元、杨大勇到嘉陵区法院大厅(敬永兰未到场),要求二人在已打印好的调解笔录和《民事调解书》上签字,随后让二人领走法律文书。资料显示,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的落款日期及送达日期均为“2021年6月23日”。
杨大勇表示,当时他并未查看调解笔录与《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误以为是判决书,签字后便领走;而王明元不识字,更未核对文书内容。该《民事调解书》载明:南充引领公司、王明元向敬永兰退还投资款110万元,杨大勇对其中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杨大勇认为,这场所谓的“庭外调解”,以及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均是敬永兰代理律师与法官杜灵串通的阴谋;也不排除是敬永兰与王明元联手上演的“周瑜打黄盖”,因南充引领公司及王明元已是失信被执行人,无实际执行能力,而作为退休教师的他,每月有近万元工资,具备偿债能力。
程序“严重违法”与再审曙光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嘉陵区法院立即冻结杨大勇的工资卡,并将款项执行给敬永兰。数年时间里,杨大勇累计被执行20余万元。
杨大勇的老伴体弱多病,日常就医吃药全靠子女接济。2025年7月,老伴病情加重却无钱住院,始终认为自己不该替王明元还债的杨大勇,遂委托代理人复印案卷,案件真相这才得以揭开。
2025年5月7日、7月23日,杨大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两次向嘉陵区法院递交《院长纠错申请书》,主张《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求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启动再审。嘉陵区法院接收材料后,已告知杨大勇可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与此同时,2025年7月31日,杨大勇向南充中院递交《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提出:嘉陵区法院以已生效的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拒不核查案件事实,审理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作出的执行裁定存在错误,请求维护法律尊严。
南充中院审查后认为,嘉陵区法院审判员唐宇既承办敬永兰与南充引领公司、王明元、杨大勇合同纠纷的执行实施案件,又参与审理杨大勇就该案提出的执行异议,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的规定。
2025年8月29日,南充中院作出裁定:认定嘉陵区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撤销该院执行裁定,将案件发回该院重新审查。
仅一份执行裁定便存在“严重违法”情形,那么嘉陵区法院此前提前制作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的行为,违法程度究竟如何,仍需等待该院后续的再审判决给出答案。